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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的概念、制定及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20   浏览量:1743  
  

  一、临时管理规约的概念

  《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订立管理规约是业主之间的共同行为,通常情况下,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草拟,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其修改权也属于业主大会。然而很多情况下,物业建成后,业主的入住是一个逐渐的过程,业主大会并不能立即成立。但基于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已经入住业主共同利益的考虑,却有制定业主共同遵守准则的需要,如若不然,则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可能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无法及时有效地建立和谐的生活秩序。因此,管理规约在物业买受人购买物业时就须存在,这种在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公约之前存在的管理规约,称为临时管理规约。

  二、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

  1.临时管理规约制定的主体

  临时管理规约一般由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之前预先制定,为什么规定由建设单位制定管理规约呢?这是因为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之前是物业的惟一业主,即第一业主,而且建设单位这种“业主”的身份一直延续到物业全部销售完毕,这是建设单位能够制定管理规约的基本依据。但是,建设单位制定的管理规约毕竟不同于全体业主通过规定程序制定的管理规约,它并不一定能完全体现全体业主的意志,所以这个“管理规约”只是临时存在的,具有过渡性质,因此称为“临时管理规约”。

  在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后,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制定新的管理规约,或者修改临时管理规约,当然也可以继续保持临时管理规约,但此时的临时管理规约经过业主大会的审议通过后,已经转化为正式的管理规约了。

  2.临时管理规约制定的时间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的时间为物业销售之前。这是因为,一旦有业主入住,就会涉及业主之间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使,因此,业主需要提前知晓管理规约的内容,以便能从入住一开始就遵守公约的规范。

  另外,在实践中,建设单位一般将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在物业买卖合同中有明确要求物业买受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

  通过这种方式让物业买受人作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承诺,这在客观上要求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制定。还需说明的是,本款所指物业销售也包括物业的预售和现售两种形式。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无论物业的现售还是预售,建设单位都应预先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三、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为推动建立业主自我管理与自我约束的机制,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方便建设单位的参照与使用,2004年9月建设部发布了《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明确了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1.物业的自然情况与权属情况

  (1)物业的自然情况

  说明物业的名称和坐落地址,物业的名称应当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名称为准。

  明确物业类型,物业类型应当以城市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用途划分,如住宅小区、工业小区、商住楼、商厦、写字楼、综合楼等。

  以城市规划部门审定的数字为准,明确物业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以城市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为准,明确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说明东、南、西、北的接壤区域或地理坐标。

  (2)物业权属情况

  建设单位应在临时管理规约中对业主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区分单幢建筑内容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容分别列明。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绿地、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些建筑物或建筑部位,开发建设单位并不出售,而是留作出租或自用,这部分物业所有权可以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为将这部分物业与业主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明确界定区分,避免日后产生权属争议,应要求建设单位对自己享有的物业产权,也在业主临时公约中明示,例如留作自行经营或出租的地下车库、小区会所等。建设单位在行使保留部位和设施设备所有权时,不得影响和危害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2.业主使用物业应当遵守的规则

  (1)遵守相邻权规定

  物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不动产所有权范畴,与动产所有权比较,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与相临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权益关系密切。

  例如业主在家里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就会给邻里的安全造成危害,业主将物品存放在公用通道,就会给邻里的通行造成妨碍等。因此,法律要求不动产所有权人尊重相邻权,不得因自身行使所有权而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妨碍或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对相邻权原则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临时管理规约应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

  ①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③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2)遵守房屋装饰装修规定

  总结房屋装饰装修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管理经验,临时管理规约可在以下几方面规范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①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②为保证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秩序和维护业主装修材料的安全,业主装修房屋时,应当在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业主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同时,由于业主装修房屋会产生不良噪音,因此为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或经营,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施工时间,并要求业主在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如果发生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情况,或者发生业主装修房屋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装修业主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向受害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③要求业主应当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没有预留设计位置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照物业管理企业的安装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

  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4)使用物业的禁止性规定

  针对物业管理中业主经常出现的违规行为,临时管理规约应对业主使用物业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

  ①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②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③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④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⑤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⑥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⑦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⑧违反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的有关约定。

  3.维修养护物业应当遵守的规则

  (1)物业维修养护中业主应当相互配合与协助

  业主对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自用部位时,应当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

  如果相关业主阻挠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物业,相关业主对因此造成的物业损坏或其他损失,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及赔偿责任。

  对于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及时进人相关业主房屋进行维修养护,但又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先向邻居说明情况,并协同物业管理企业之外的第三方,例如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派出所、邻居,进入相关业主室内进行维修养护,但事后应当及时向相关业主告知情况并做好善后工作。

  (2)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的物业维修养护

  业主的维修养护事项如果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以便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所、道路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最大限度的减少给其他业主带来的不便。

  业主还应当抓紧维修养护事项,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公共场所与道路的原状。

  物业使用中,如果出现安全隐患,例如可能出现的房屋与设备设施倒塌、脱落、爆炸等危及公共安全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管理企业,责任人都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3)保修责任与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业主临时公约生效期间,物业大多处于保修期内,因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业主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建设单位应当承担。

  专项维修资金是物业共用部位大中修和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的资金来源,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临时公约中必须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都应当按照政府规定数额与比例缴存、储备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政府规定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4.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

  (1)全体业主授予物业管理企业行使的管理权利

  以示范文本为例,业主可以在以下两方面对物业管理企业授权:①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共用秩序和环境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②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2)业主承诺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物质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只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才能保证物业管理与服务的正常进行。这是业主临时公约中业主必须承诺遵守的一项内容。

  (3)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约定

  因开展经营事项权益遭受损害的业主,应该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开展经营的投资主体应该得到合理回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是全体业主,因此经营收益归属全体业主,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5.违约责任

  主要应规定以下内容:

  (1)业主违反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业主违反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建设单位未能履行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

  1.建设单位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权益的义务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但由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时与建设单位相比,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专业信息都处于劣势,对于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缺乏主动参与的机会。建设单位从有利自己的动机出发,可能会利用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的便利,在规约中加入不公正的条款,从而损害物业买受人的利益。例如:规定长期保留对某些会所、学校、停车场、网球场等共用部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但不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利用物业的某些共有部位谋求自身利益等。为了消除临时管理规约中可能存在的有失公平的内容,保障物业买受人的利益,《条例》对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进行了原则上的限制,规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建设单位对临时管理规约的明示和说明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在物业销售之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对临时管理规约的主要内容,向物业买受人陈述,并就容易导致购房人混淆的地方进行解释说明,以使物业买受人准确理解未来作为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明示,应该理解为是以书面的形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确无误的告示,例如:直接将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交与物业买受人,或者以通告的方式,在显眼的地方予以公示。

  3.物业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义务

  为了进一步强化和保护物业买受人的权益,《条例》规定,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承诺是物业买受人同时接受临时管理规约的意思表示,为了避免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对是否已经明示和说明的事实发生争议,减少纠纷,承诺应当采用书面的方式。实践中,通常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建设单位将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在物业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要求物业买受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让物业买受人在物业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另一种是,物业买受人在签订物业买卖合同的同时,在建设单位提供的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上签字确认。签字确认,也就意味着临时管理规约得到物业买受人的接受和认可,从而为物业买受人同意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提供了书面依据。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 业主大会的筹备与成立

·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效力

· 业主大会的活动规则

· 业主大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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