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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8   浏览量:1606  
  

  司法实践中,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

  1.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

  (1)性质不同。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救济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则属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

  (2)功能不同。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阻止、排除或者许可对特定标的的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通过提起新诉改变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维护第三人因此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

  (3)程序不同。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引发的诉讼,须经过执行机构审查和作出裁定的前置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可由第三人直接提起,无前置程序。

  (4)主体范围不同。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主体有案外人、第三人,案外人可以是实体权利因执行受到损害的不特定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则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与原判决、裁定的关系不同。执行异议之诉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原判决、裁定相关,针对的仍然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对错问题,且在诉讼终结后的一定期限内均可适用,而不限于执行阶段。

  2.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1)性质不同。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审判监督制度。

  (2)制度功能不同。执行异议之诉解决的是异议标的应否执行的问题,目的在于阻止、排除或者许可对特定标的的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解决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对错问题,目的在于撤销、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

  (3)适用范围不同。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法院在执行中审查认定属于被执行人的标的,而非执行依据中确定执行的标的,不涉及执行依据本身的对错问题;案外人申请再审针对的标的则是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确定的标的。如果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仅涉及确权之诉,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只有原判决、裁定、涉及给付的,才有启动执行异议之诉的可能。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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