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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8   浏览量:12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具体包括: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

  快速及时地制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之一。《解释》立足于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法稳妥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规定违法经营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为制止经营者不当经营行为而主张的请求权类型,时间点上面向起诉时和将来,具有禁止性和预防性,学理上也称为“禁止之诉”或者“不作为之诉”。赔礼道歉是人格性补偿责任,时间点上面向过去,具有恢复性。至于其他责任承担方式,本条在明确列举请求权类型后面以一个“等”字作为保留,为将来法律修订及司法实践进一步发展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类型扩张预留空间。

  (2)确认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

  不公平格式条款是侵害消费领域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私人利益的重灾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维护消费领域公共利益和实现对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有效路径,是清理消费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重要手段。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类型条款中,将确认消费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单列出来,强调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这一领域的适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经营者使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其目的不仅在于以判决来确认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消费合同的不公平条款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而且还有以判决来变更此种法律关系的目的,兼具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特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确认不公平条款无效的判决,作为形成判决,其最终确定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状态不仅约束当事人,还约束一般第三人。即案涉不公平格式条款自被确认无效之日起,对将来的消费者而言,均属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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