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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8 浏览量:1329
(1)级别管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属于新类型案件,审理、执行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因此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属于侵权纠纷性质,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即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三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