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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8   浏览量:1635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为:

  (1)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实践中,省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名称不一致,有的称为“消费者委员会”,有的称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名称不一致不影响该协会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性质,亦不影响该协会履行法定公益职能。在判断主体资格上,主要看该协会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社会组织,不能因协会名称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一致而否定适格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

  (2)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遵循立法宗旨,保持原告主体资格的适度开放性,比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检察机关可就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养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规定,“健全公益诉讼制度,适当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就此,《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原告主体资格作出适度开放式规定,即除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外,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目前,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二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诉讼成本的负担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的效力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及其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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