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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与和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8   浏览量:2078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调解以及自行和解,必须是在查清事实、保证环境恢复责任履行的前提下进行。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还应依法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应当出具调解书,不允许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并依法及时作出判决。

  公益诉讼的和解与调解与私益诉讼完全不同。私益诉讼中,只要各方当事人就实体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出具调解书。但公益诉讼的原告并非侵权行为受害人,如果其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目的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就不能允许。所以,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一定要向社会公告,目的是使公众知晓协议内容,以便及时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与证据适用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及公告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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