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基本依据,一切开发、利用、保护活动都要依据规划开展。用途管制制度是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的主要手段,是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空间用途以及开发利用的条件基础上,通过空间准入、用途转用许可和自上而下的指标控制体系,将开发建设强度指标分解到各地方。 目前,土地用途管制是通过农用地转用审批和用地指标控制体系,采用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方法来执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落实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防止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2)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是严格控制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各级政府要认真确定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等重要用地指标,并通过土地利用分区,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节约集约用地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要求,就是要求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以有限的土地资源承载不断增长的经济社会和物质文化发展需求。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时,要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基本原则,合理平衡产业、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用地需求,做好统筹规划。
(4)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是加快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举措。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根据主体功能和省级空间规划要求,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明确城镇建设区、工业区、农村居民点等的开发边界,以及耕地、林地、草原、河流、湖泊、湿地等的保护边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还要注重解决现阶段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合理安排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为实现乡村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供保障。
(5)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体现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耕地保有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保证必要的耕地面积,这是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确定耕地开垦的范围时,要充分考虑开垦活动带来的环境影响,要避免因耕地开垦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不利影响。划定耕地开垦区时,要先经环保论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对已经开发利用但利用不合理或不充分的土地提出改进措施。如对坡度大于25度的陡坡耕地,要安排逐步退耕还林还牧,对小于25度的坡耕地要限期改为梯田,对围湖造田影响行洪分洪的要逐步退田还湖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划出重点土地整理区,以便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过程中,要注意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并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条件下进行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使土地得到高效利用和持续利用。
(6)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提出,耕地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质量保护和占补平衡的新要求,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将耕地占补平衡要做到数量和质量并重的要求写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之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