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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09   浏览量:145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类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依据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为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土地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布局,应当服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2)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考虑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主要包括:一是要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出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保持耕地总量稳定的前提下,反映地方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需求;二是落实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要求,对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进行优化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三是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促进形成山水林田湖草矿海“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的保护格局。

  (3)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土地供求状况,立足于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不足的国情,充分考虑土地供应能力,在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决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和时序,以土地供应制约和引导各项建设的用地需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 农业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规定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和法律保护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的规定

·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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