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及分配办法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应当先支付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后使用土地。土地出让金具体的付款方式和付款办法,应当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来约定。采用出让方式的,应当先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方可为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单位方可取得土地并依法使用。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的,应当按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需要支付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采用国有土地入股的,应当先办理国有土地股权持有的有关手续,签订合同或章程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并使用土地。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政府将按合同的规定不予提供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土地。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它与土地出让金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在报批阶段缴纳,土地出让金在用地阶段缴纳;前者是由县市级人民政府上交,具有预付性质,后者是由建设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