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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违法入市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2-28   浏览量:510  
  


  所谓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家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入市场流通是严格限制的,一般不得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方式进入市场流通。但同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使土地流通使用,以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作了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未办理相关手续即将集体土地交给他人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即属于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增加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但并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都可以入市,而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入市,如果违反这些条件入市即为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具体行为包括: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未经依法登记;入市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未经村集体民主决策;不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违法入市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即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的,应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没收违法所得。这里所说的非法所得包括出让金、转让金和租金以及受让方、承租方因受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承租土地而获取的收益。

  (3)并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酌情确定罚款数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明确,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法律责任

·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含义及入市条件、主体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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