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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出、归还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2-28   浏览量:462  
  


  所谓拒不交出土地,是指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来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对上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当事人拒不交出该幅土地的,应当认定为拒不交出土地行为。

  所谓拒不归还土地,是指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临时用地期满,用地人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规定,将土地交还该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临时用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临时使用的土地的,即构成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国有土地在确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时,都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明确土地用途。如果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合同约定或者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即构成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拒不交出、归还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交还土地。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决定,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交土地所有者。

  (2)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确定罚款的具体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 临时用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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