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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法责令限期拆除的执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2-28   浏览量:581  
  


  一、责令限期拆除的适用情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并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对当事人处以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根据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并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对当事人处以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根据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对当事人处以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根据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二、责令限期拆除的执行

  (1)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在停止施工的同时,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说明情况,要求其撤销处罚决定,也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当事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制止。这里所说的制止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以口头命令、书面通知、查封用以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等方式促使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继续施工,以减轻以后强制执行的难度,减少有关当事人可能受到的损失。

  (3)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为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是特殊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而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从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个月。超过上述期限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未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拒不交出、归还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的法律责任

· 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法律责任

·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程序与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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