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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2-24 浏览量:562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包括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土地管理所,都不是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主体,不得行使《土地管理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土地管理所,发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核实并查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包括农业农村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基层农经站无权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监督检查权,发现有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并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土地管理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即《土地管理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但限定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适用《土地管理法》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同样适用宅基地监督检查人员;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同样应当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等。
(3)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这里所说的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任命的从事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法监督检查任务的行政执法人员。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法律知识的要求;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这是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职业道德和执法能力的要求。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上两个条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