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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安置的倡导性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20   浏览量:53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一是提供就业渠道促进因征收土地造成的剩余劳动力和农业人口就业,避免因征地形成新的失业人口。二是支持促进被征地农民从事有关生产活动。实践中,支持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比如有些地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新开垦的耕地进行耕种,有些地方在征地范围内留有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办乡镇企业,有条件的,还可以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入股用地企业或者参与有关经营活动。三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总之,鼓励采取各种措施为被征地农民提供长远生计方面的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原则、内容与标准

· 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及相关要求

·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及与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衔接

·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总量和质量动态平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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