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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20 浏览量:566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与其他建设工程相比,征地的范围大、迁移人口多,且库区的位置多为偏远地区,迁移和就业安置较为复杂,被征地农民往往需要异地重新安置,其安置补偿办法较为特殊。因此,《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2006年国务院制定实施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关于移民安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安置的,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农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条例》明确,长江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执行;南水北调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但是,南水北调工程中线、东线一期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审批,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