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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用使用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20 浏览量:526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能得到补偿。因此,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能够取得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用属于集体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义务对其进行管理。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民主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第49条第1款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监督和了解征地费的使用及收支状况,对不合理的使用征地补偿费有权提出改正意见。
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农民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以及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禁止侵占、挪用。包括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都是侵犯被征收人根本利益的违法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告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