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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09 浏览量:784
(1)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下级规划应当服从上级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体现国家意志和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性,自上而下编制。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落实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2)下级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是指根据该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而分解的需要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主要规划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指标主要有两项。一是建设用地总量,其中包括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二是耕地保有量。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证全国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确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和主要控制指标并结合当地土地利用实际进行编制。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不得超过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这一要求要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下来。规定以省、 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行耕地总量平衡,这是对耕地保护数量的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