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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07 浏览量:891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一般是指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关的争议,比如土地权利归属争议等。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一、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办法
(1)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所谓协商,就是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之间在权属发生争议后,各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协商成功。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即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协商达成了协议而另一方又反悔,不履行协议,可以提请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是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其中人民政府的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进行调停,促使争议各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人民政府则依法进行裁决。相对于程序复杂、时间漫长的司法诉讼来说,由政府依法进行处理程序简单,时间较短。一般来讲,处理权属纠纷的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办,但作出处理决定须以人民政府的名义。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不动产登记的直接依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讲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规定的法定时间即三十日内进行,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该决定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处理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权属争议须先经人民政府处理,不服行政处理结果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调处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部门
确定争议处理部门的原则是: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具体管辖规则是: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设区的市、 自治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 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 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自然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此外,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过程中,当事人必须遵守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规定。同时,在争议没有解决前,对存在土地争议的土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也不应进行不动产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