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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07 浏览量:956
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1)土地承包经营的客体。土地承包经营的客体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是指园地、养殖水面、“四荒地”。“四荒地”是指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
(2)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3)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主体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组成的农户,具有特定的身份性。“四荒地”土地承包人则无身份限制,除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城镇居民或组织也可作为承包人。
(4)土地承包经营的范围。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只能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
(5)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6)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实践中,国家所有用于农业的土地,有的已经确定给农民集体长期使用;有的由单位(包括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有的通过组建国有农场、林场等进行生产经营;有的还没有完全开发利用。对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国有农用地,《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即除已经确定给农民集体长期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以外的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7)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