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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审理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9 浏览量:931
1、仲裁庭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受理日期以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2、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3、延长期限的应当自作出延长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
4、期限不包括仲裁程序中止、鉴定、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补充申请材料和补正裁决时间。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的依据、规则及裁决书的制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