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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书的送达方式及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9   浏览量:1018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第三人。送达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一、直接送达

  1、直接送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第三人下列事项:

  (1)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决书所确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仲裁文书送达后,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

  三、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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