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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先行裁定的条件及申请执行的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9 浏览量:1060
一、先行裁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中,考虑到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土地与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等特点,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对案件中事实清楚的部分予以先行裁定,以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制止哄抢农产品、侵占农用地、阻挠耕种收获等违法行为。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先行裁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纠纷的权利关系明确;
(2)不先行裁定会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申请人的生活;
(3)经当事人申请;
(4)申请人的请求是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破坏性行为。
(4)申请先行裁定执行的,需要提交担保。
二、先行裁定及申请执行的程序
1、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定的,应当作出先行裁定书,并告知先行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先行裁定书应当载明先行裁定申请的内容、依据事实和理由、裁定结果和日期,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2、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先行裁定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情况;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先行裁定后,一方当事人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申请执行先行裁定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先行裁定书;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情况;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