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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调解的一般程序及法律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9 浏览量:1009
一、仲裁调解的一般程序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组成之后,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必须进行调解,也就是说仲裁调解是仲裁庭的法定义务。仲裁调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仲裁员在正式调解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查清案件事实,不能事实未明,责任不清就直接调解。
(2)确定适当的调解方式
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员之间,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合适的调解方式。
(3)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方案
仲裁庭应依法,公正、公平地提出解决争议的具体方案,供当事人参考或选择。
(4)制作调解书或者恢复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调解书;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或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终止调解活动,及时作出裁决。
二、仲裁调解书的制作和法律效力
调解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由、仲裁请求和协议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
(1)终结仲裁程序,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及结束,仲裁机构不再对该案件进行审理。
(2)确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不能反悔,应严格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和期限履行。
(3)对于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处理过的争议,非有法律依据并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再做处理
(4)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十一条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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