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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方的经营方式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3-10   浏览量:526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的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承包户的经营方式分为两种:一是自己经营,二是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此即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所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所谓土地经营权是受让方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对承包方承包的农村土地依法占有,利用其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为“三权分置”之下所新设的一种权利类型,其与所有权、承包权并列为土地上的三种权利。具体而言,土地经营权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来的新的权利,也即基于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在经营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后,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并未改变,只是承包方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从直接行使转变为间接行使,实现了从承包方直接经营到交由他人经营的转变。

  土地经营权是由承包方通过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设立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是与受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即要取得土地经营权,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根据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人;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公司。当然,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并非毫无限制。根据法律的规定,受让方必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特别是工商企业作为土地经营权的受让方,还需要通过相应的资格审查。土地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比如养殖水面、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承包方采用“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是以设立、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而非“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 农村土地承包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规定

· 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土地权利的规定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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