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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25   浏览量:1035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和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安排。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如果有关国家与我国已签订的领事条约中有规定,按照条约的规定办理;没有签订有关条约或者签订的条约中没有规定的,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安排。







· 审理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规定

· 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代理的规定

· 外国籍被告人的探视权和会见权

·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复查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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