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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适用限制出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25   浏览量:1127  
  


  限制出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刑事被告人离开我国领域,逃避我国司法机关的审查处理,但它的性质是一种强制手段,并不直接限制剥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因此,只能视其为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限制出境不仅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对于持有有效出境证件的我国公民,也同样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适用限制出境应当遵守以下特别规定:

  (1)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限制外国人出境的,应当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

  (2)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并可以采取扣留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办法限制其出境;扣留证件的,应当履行必要手续,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

  (3)对需要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向同级公安机关办理交控手续。控制口岸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办理交控手续。紧急情况下,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先向边防检查站交控,再补办交控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四条  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限制外国人出境的,应当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并可以采取扣留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办法限制其出境;扣留证件的,应当履行必要手续,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

  对需要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向同级公安机关办理交控手续。控制口岸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办理交控手续。紧急情况下,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先向边防检查站交控,再补办交控手续。







· 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代理的规定

· 外国籍被告人的探视权和会见权

· 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应当向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通知的事项及程序

· 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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