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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再审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23   浏览量:911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原则上,在再审作出新的判决之前,原来的判决、裁定在法律上依然有效,即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有些案件再审程序启动后,合议庭根据证据判断原来的判决、裁定确实存在错误,继续执行有损司法公正,有损被告人合法权益,比如现在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是犯罪行为系他人所为,而被告人还因原判决、裁定而继续服刑,合议庭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具体明确,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1)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的;(2)被告人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

  需要注意的是,与上述规定相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与上述规定并不存在冲突,因为申诉只是当事人的一种申请权利,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如果当事人的再审申诉被接受,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之后人民法院再审,则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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