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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审理程序及所作裁判的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23 浏览量:834
(1)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再审的,也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对于原审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考虑到再审的案件是原审判决、裁定可能存在错误的案件,为了保证案件重新审判的质量,也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原来合议庭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独任审判员都不得作为另行组成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如果适用一审程序审判,应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合议庭组成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如果适用二审程序审判,则应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合议庭组成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鉴于再审程序的目的在于纠正原审判决、裁定的错误,应当慎重进行,也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原来是第一审案件的,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3)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的,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能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不能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不能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需要指出的是,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仍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九条明确,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的立案期限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