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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23   浏览量:1342  
  


  一、受理审查的法院

  (1)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2)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二、申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三、审查后的处理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5)认定罪名错误的;

  (6)量刑明显不当的;

  (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8)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四、审查的期限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处理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百七十四条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第三百七十七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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