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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应当再审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23   浏览量:103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院判决、裁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来事实认定错误,可能影响到原判决适用的罪名和刑罚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对案件进行审判。“新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该案件真实情况,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在一、二审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没有发现或者没有使用的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是指原来的判决裁定认定错误的事实会影响对被告人适用的罪名、刑罚等,比如发现新的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或者被告人不是主犯而是被胁迫参与犯罪等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具体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这里规定的“新的证据”: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定罪量刑,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如果证据不确实、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那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就可能有错误。考虑到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如果证据不充分,即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同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情况不一致或者正相反,那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也可能有错误。此外,如果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是依法应当排除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也可能有错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指出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主要证据之间有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不确实”是指原来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是虚假的或者部分虚假的。“不充分”是指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者不能排除其他的合理怀疑。“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而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上述证据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证据有矛盾”是指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相互排斥,存在矛盾。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应当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如果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通过重新审判予以纠正。“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据以定罪量刑所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包括确定罪名错误、确定量刑档次错误和具体量刑畸轻或畸重等情况。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审判过程违中反了《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违反了回避制度、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是指由于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这一条件的限制,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如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但是不致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的,就没有必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审判人员审判案件,应当清正廉明,忠于职守,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指出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纠正原判决、裁定的错误。“贪污”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贿”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徇私舞弊”是指为了私情,贪利收受贿赂等而故意歪曲事实真相,违反法律,使无罪的人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有罪的人而不使他受追诉。“枉法裁判”是指明知违法而故意作出违反法律的判决或者裁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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