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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7   浏览量:1129  
  

  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2.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3.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4.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6.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1)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2)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3)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 补充鉴定的规定

· 可以终止鉴定的情形

· 司法鉴定实施的一般规定

· 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的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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