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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7   浏览量:1138  
  

  1.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可以终止鉴定的情形

· 司法鉴定实施的一般规定

· 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的程序及要求

· 司法鉴定人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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