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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特征和法律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20   浏览量:782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且不易发生遗嘱无效的情形,能更好地体现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愿。

  一、公证遗嘱的特征

  (1)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证明。即公证遗嘱只能由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处来办理。乡镇(街)法律服务所办理的公证,或律师对遗嘱的见证,都不属于公证遗嘱。他们只能属于遗嘱见证人或是遗嘱代书人。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只起到证明人的作用。

  (2)遗嘱公证必须亲自办理,不得委托。公证处办理公证有很多公证事项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但遗嘱公证涉及人身关系,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遗嘱必须由其本人亲自申请办理,不能他人委托办理。

  (3)公证遗嘱必须以公证书形式出具证明。公证遗嘱是由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申办的遗嘱公证,在确认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后,必须以公证书的形式出具证明,确认遗嘱的效力,证明该遗嘱属公证遗嘱。没有公证书确认的遗嘱不能成为公证遗嘱。

  (4)非经公证程序公证遗嘱不得变更、撤销或重新设立。就是说当事人已办理公证遗嘱的,要想改变自己所立的遗嘱,必须再次到公证处采取公证的形式才能够撤销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采取其它形式进行变更或者撤销,都是无效的。

  二、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也就是说公证遗嘱属于不必查证就可以直接采用的证据范畴,只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时候除外。

  (2)不可撤销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非经公证程序公证遗嘱不得变更、撤销或重新设立。

  (3)优先效力。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当数份遗嘱之间发生冲突时,以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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