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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的办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20 浏览量:1309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办理继承公证主要依据的是《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继承法》、《婚姻法》的法律和相关的法规司法解释。
一、申请
申办继承公证,继承人首先应向有管辖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不在一地的,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申办继承公证,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或他人代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由其它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代理人申办。
申办继承公证应向公证员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我国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
(3)被继承恩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单、记名股票等。继承存款的,如果没有存折或存单,应当由银行出具相应的存款证明并加盖公章或业务章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应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书等。
二、审查
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后,需向当事人询问有关继承的具体情况,查明如下问题: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和遗产状况。
(2)被继承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如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即有过几次婚姻、配偶是否健在;各次婚姻所生子女及收养子女情况;是否有非婚生子女等。
(3)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对遗产的态度。
(4)遗产财产的来源,是否共有,是否设有典当、抵押,对遗产的产权有无争议等。
(5)被继承人是否有未纳税款和应偿债务。
(6)遗嘱继承人外的法定继承人是否知道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三、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审查真实、合法,而且齐全完备,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即可给当事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