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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概念与主要特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12   浏览量:3847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其目的是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证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公证是由专门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我国国家机构发出的证件或证明很多,如公安机构颁发的护照、居民身份证,房屋管理部门发的房屋产权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等。但这些都不是公证,只有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才称为“公证”。

  公证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证明活动。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的主体是公证机构,公证员是公证机构中负责办理公证事项的执业人员,代表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出具公证文书。公证职能只能由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其他机关(机构)和人员不能进行公证证明活动。

  公证不同于私证和其他机关的证明,它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广泛性和通用性,其证明力不受地域、行政级别、行业等限制而可通行使用。

  二、公证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公证的申请和证明必须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的公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等,均具体规定了办理公证的原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证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核实、出具公证书、不予办理公证等,公证人和公证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

  三、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如收养子女、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赠与、委托、提存、认领亲子等。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或者现象,具体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一般有以下几种:证明法律事件,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证明未受刑事处罚、经历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有特定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件、证书以及文字材料的总称。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证明文书的签字、印鉴和日期,证明文书的副本、节本、影印本等与原本相符,等等。

  四、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公证在证明的内容及其出证条件上要遵循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即公证不但要证明其对象的真实性,一般还必须证明其对象的合法性,而对于公证最主要的一类对象即法律行为来说,其合法性的标准实际上在于实体法的规定。

  五、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定公证的特定效力,《担保法》还规定公证抵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些都是其他证明所不具备的。

  六、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公证的宗旨是预防纠纷,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减少诉讼,为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证活动多数发生在纠纷之前,不以解决争讼为目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公证协会的设立、组织形式、章程、性质与职责

· 公证机构的性质

· 公证机构的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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