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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6 浏览量:13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约束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约束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是指诉讼中当事人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有不同的意见,如认为鉴定意见有错误或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程序有错误等。根据不同情况,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有的可能是对一种鉴定意见有异议,有的可能是对一个案件中多份鉴定意见有异议。
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根据诉讼法律的规定,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是鉴定人凭借其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提出的个人意见。所以,鉴定人实质上是对某个专门性问题提供意见证据的证人,有些国家的法律将其称为“专家证人”。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根据鉴定人负责制度,实施鉴定的个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和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鉴定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科学依据、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法庭上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可以使法官能够更好地审查鉴定意见的可信度,或对几个不同的鉴定意见进行分析对比,从中采信正确的鉴定意见。如果经过法庭质证,鉴定人不能说服法官确信其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则法官可以决定重新进行鉴定。这对于使判决建筑在科学的基础之上,是十分必要的,也有利于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排除疑虑,服从判决。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