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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负责制度和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的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6   浏览量:1443  
  

  司法鉴定是具有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对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一方面,鉴定意见作为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之一,实质上是一种个人意见,是鉴定人凭借其专门知识对某个问题作出的一种认识和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准确,取决于鉴定人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应当由鉴定人自己负责。有的国家的法律将鉴定人规定为“专家证人”,鉴定意见即专家证人提供的意见。另一方面,为了保障鉴定人根据科学进行准确的鉴定,必须防止权势、人情和金钱的干扰。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规定了鉴定人负责制度和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两项原则。只有真正实行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原则,才能切实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鉴定人才有可能完全依据科学知识和科学规律进行鉴定;也只有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才能增强鉴定人的责任感,按照科学规律和操作规程进行鉴定。

  鉴定人负责制度,要求鉴定意见必须以鉴定人个人名义作出, 即必须个人署名,个人对鉴定意见负责。鉴定人接受委托后,从检材的提取、保管、检验、甄别等等,都应由鉴定人根据鉴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或施加影响,更不得指令鉴定人一定要作出某种鉴定意见,或代替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后,鉴定人应当作出鉴定意见,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在诉讼中,有时会遇到特别疑难、复杂的问题,为了获得更加客观、公正的证据,需要几个鉴定人同时对该问题共同进行鉴定,即所谓的“专家会诊”。对于多人共同鉴定的,仍应贯彻个人负责和独立进行鉴定的原则。鉴定过程中可以互相研究讨论,但每个人都有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年龄、职务、学历、职称、技术水平、工作经历等差别要求别人服从自己的意见。如果大家的鉴定意见是一致的,每个鉴定人也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有不同鉴定意见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不同的鉴定意见,应当在鉴定书中予以注明,并由该鉴定人签名或盖章。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理由否定少数人的鉴定意见。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十、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限制的规定

· 鉴定机构之间及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之间的关系

· 对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鉴定机构的规定

· 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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