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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6   浏览量:1286  
  

  1.依照《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依照《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鉴定机构之间及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之间的关系

· 对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鉴定机构的规定

·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名册编制和公告

·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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