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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6 浏览量:1286
1.依照《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依照《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2)对鉴定意见负责;
(3)依法回避;
(4)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5)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8)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