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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申请、变更及注销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5   浏览量:1658  
  

  一、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三、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 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及其管理权限

·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范围

· 司法鉴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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