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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申请、审核、变更、延续及注销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5   浏览量:1542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一、申请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表;(2)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3)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4)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5)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6)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7)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8)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9)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三)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二、审核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1)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三、变更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内获准变更的事项,使用期限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使用期限相一致。

  四、延续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注销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 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及其管理权限

·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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