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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构成、职责及级别权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2   浏览量:1244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级别权限

  (一)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及等级

· 工伤认定的决定程序及时限

· 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及工伤认定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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