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与保密协议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7-08 浏览量:581
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的具体体现。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都必须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明确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并确定违反这一义务的具体责任。无论是保密条款,还是保密协议,其效力是相同的,都具有独立性。即劳动合同的无效和变更,并不影响它们的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保密协议或者保密条款的,应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否则,用人单位不能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只能在诚信原则和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侵权诉讼来追究劳动者违法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像专利权那样有明确的保护范围,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确定其权利范围,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则免去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同时也成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依据。
(1)保密义务的主体。保密义务实际上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原则上只要接触到用人单位保密事项,知悉或可能知悉该秘密的所有劳动者,都负有保密义务。实践中,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掌握用人单位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一般为处于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劳动者,保密义务为要求这些劳动者不得披露、公开、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处分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2)保密义务的范围。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条款或者保密协议中针对保密的具体范围作出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保密范围包括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两个方面。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所谓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是指尚未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需要保密的事项。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
(3)保密义务的期限。《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劳动者保密义务的期限,原则上讲,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在用人单位的保密事项尚未被公开之前,劳动者在职还是离职后都负有保密义务,所以这个保密义务的期限一般也较长。实践中,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具体的保密期限。
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脱密期。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可采取调换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措施,对有关人员做脱密处理。它的适用对象一般只限于掌握重要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所谓竞业限制,亦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竞业禁止是保密的重要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
与保密义务不同,竞业禁止是一项约定义务,是对劳动者就业自由的限制;竞业禁止义务以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前提,未支付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5)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条款或者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即约定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可按实际损失赔偿。需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侵害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形式、内容、时间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与处置
· 劳动合同的类型
· 服务期的约定条件、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及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