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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的约定条件、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及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7-04   浏览量:233  
  


  服务期,是指由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在服务期协议里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间。专业技术培训一般费用较高,本质是用人单位为自身利益进行的专项投资,为平衡权利和义务,避免劳动者获得专业技术之后不履行相应的劳动义务,法律规定了服务期制度。

  一、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只有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里的专项培训,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之外,又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这种专门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这样的培训就是专项培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所谓职业培训,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的培训。

  二、服务期违约金及其限制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照双方在服务期协议中的约定履行,但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劳动者违约时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上述所称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这里需注意培训费用里面不应当包括培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与约定的服务期是相对应的,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最高限额即为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如果服务期已经履行了一部分,则应当相应扣减违约金。如,培训费用为10万元,服务期为5年,则每年分摊2万元;如果服务期已经履行3年,则违约金不得超过尚未履行的2年服务期所应分摊的4万元。

  违反服务期约定,主要是指劳动者一方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视为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此类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当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时,法律赋予了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这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视为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此类情形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服务期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即不能因为约定了服务期而不再调整劳动者的工资。

  四、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服务期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未必一致,可以短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如果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并不会影响双方原来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优先适用服务期约定,因为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应当优先于劳动合同期限这种一般规定。

  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以与服务期的约定相一致。当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如约定即便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也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关系的认定

· 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形式、内容、时间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与处置

· 劳动合同的类型

· 试用期的次数、期限、工资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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