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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适用及相关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7-12 浏览量:455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做出的择业限制,即双方可以约定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允许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防止商业竞争对手之间的利益冲突。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支付损害赔偿金。
一、竞业限制的适用
用人单位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或者单独以竞业限制合同形式规定,上述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竞业限制的主体。竞业限制的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里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指其从事的岗位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如技术研发、销售、财务等敏感岗位,不以职位高低一概而论。与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普通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无效。
(2)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竞业限制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二是竞业限制的人员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竞业限制地域范围依据用人单位经营事业之影响力确定,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对于互联网信息类企业,因为开展经营的区域性不明显,可以不约定竞业限制的具体地域区域,而约定劳动者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4)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该期限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果约定的期限超过二年,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但协议中约定超过二年的部分无效。
(5)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依法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既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经济补偿的违约金,且法律对于该项违约金的上限及下限均无强制性规定。
(6)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7)竞业限制的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此外,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也可以单方解除:
第一种情形,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该三个月不需要连续,但只能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如果劳动者注销了账户且未及时告知,或未按约定领取等其他非因用人原因导致的,则劳动者不能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种情形,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用人单位可直接单方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无需额外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1)只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处理。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竞业限制条款依然有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法定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者再次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责任承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只要是在竞业限制协议期限内,用人单位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仍然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再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再次主张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3)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效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当认定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义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4)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包含在工资中的效力。竞业限制补偿金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报酬之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该约定为无效条款。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仍负有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
(5)在职期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承担。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企业合伙人、管理人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已有明确的规定,此属于法定竞业限制。对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职期间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从立法本意上看,竞业限制不应局限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限定,故在法律未对劳动者在职期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尊重协议双方的意思自治,即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和违约责任,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依约承担责任。
针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竞业限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针对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则不是必须给予经济补偿金。限制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行为并未限制员工自由就业权及以其技能获取劳动收入的权利,且员工已经从用人单位获取了劳动报酬,故用人单位无须为此支付补偿金。当然,用人单位自愿约定支付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在职期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有分歧。有的法院认为,目前法律仅规定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未明确规定在职期间内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需要支付违约金,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随意约定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中关于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违约金的约定系无效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责任而非违约金。
(6)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可以同时主张。认定劳动者是否构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行为,仅需考察该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单位以及工作性质与原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不以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为条件,两者系不同行为,不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用人单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劳动者承担商业秘密侵权责任,又根据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要求劳动者就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竞业限制的直接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也应当考虑相关人员利用其配偶或者其他近亲属规避其应当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否则难以实现竞业限制的最终目的。上述人员的配偶或者其他近亲属投资经营同类公司的,如果能够证明其配偶或者其他近亲属仅系投资经营公司的“摆设”,实则由劳动者本人获取相关利益或参与公司经营的,也可以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服务期的约定条件、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及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 劳动合同的类型
· 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形式、内容、时间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