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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2   浏览量:128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该在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后进行。

  这样规定,是因为职工发生工伤后,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使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才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医疗专家对其伤情进行鉴定。

  二、工伤职工必须存在残疾,主要表现在身体上的残疾。

  例如,身体的某一器官造成损伤,或者造成肢体残疾等。

  三、工伤职工的残疾须对工作、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

  例如,职工工伤后,由于身体造成的伤残不能从事工伤前的工作,只能从事劳动强度相对较低、岗位工资、奖金相对少的工作,有的甚至不得不退出生产、工作岗位。这种情况需通过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依法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工伤认定的决定程序及时限

· 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及工伤认定举证责任

·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受理程序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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