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及等级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2   浏览量:1202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下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和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两部分。

  一、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一级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条件,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上述五项均需护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及工伤认定举证责任

·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受理程序

· 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限及受理部门

·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1493 second(s) , 66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