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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流程之四:结算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01   浏览量:747  
  

  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账户的交易盈亏状况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目前,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对所有会员的账户进行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其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向结算会员收取和追收保证金;由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收取和迫收保证金。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但交易所并不直接对客户的账户结算、收取和追收客户保证金,而由期货公司承担该工作。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

  在我国,会员(客户)的保证金可以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交易所会员(客户)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期货公司)专用结算账户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会员(客户)在交易所(期货公司)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在实际中,客户保证金可能有不同的说法,如结算准备金被称为可用资金,交易保证金被称为保证金占用。

  下面以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制度为例,对具体的结算程序进行介绍。

  第一步,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

  (1)每一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交易所采用发放结算单据或电子传输等方式向会员提供当日结算数据,包括:会员当日平仓盈亏表、会员当日成交合约表、会员当日持仓表和会员资金结算表,期货公司会员以此作为对客户结算的依据。

  (2) 会员每天应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该数据应至少保存两年,但对有关期货交易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3) 会员如对结算结果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两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己认可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4)交易所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会员资金的划转数据传递给有关结算银行。结算银行应及时将划账结果反馈给交易所。

  (5)会员资金按当日盈亏进行划转,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直接扣划。

  (6)每日结算完毕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交易所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第二步,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结算:

  (1)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结算与交易所的方法一样,即每一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对每一客户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其中,期货公司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2) 期货公司在每日结算后向客户发出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单一般载明下列事项:账号及户名、成交日期、成交品种、合约月份、成交数量及价格、买入或者卖出、开仓或者平仓、当日结算价、保证金占用额和保证金余额、交易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3)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公司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水平时,期货公司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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