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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场所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30 浏览量:1556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我国共有四家期货交易所,分别是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1)上海期货交易所:1998年8月成立1999年12月营运,主要品种:黄金AU、白银AG、铜CU、铝AL、锌ZN、螺旋钢RB、线材WR、天然橡胶RU、燃料油FU。
(2)郑州商品交易所:1990年10月12日成立,1993年5月转变为期货交易所。主要品种:棉花CF、白糖SR、精对苯二甲酸TA、菜油OI、优质强筋小麦WH、早籼稻RI、甲醇ME、玻璃FG。
(3)大连商品交易所:1993年2月28日成立。主要品种:黄大豆1号A、黄大豆2号B、玉米C、豆粕M、豆油Y、棕榈油P、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聚氯乙烯V、焦炭J。
(4)中国期货交易所:2006年8月8日由3家期货交易所、深沪2家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主要品种:沪深300股指期货IF。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十四条 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