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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查阅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3 浏览量:1675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审判公开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实践中,裁判文书公开的落实并不理想,为进一步明确社会公众查阅民事裁判文书的具体方式,《民诉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2.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2)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3)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5)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