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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3   浏览量:1592  
  

  审理期限,又称审限,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法定时间限制。规定审限,有助于防止诉讼拖延,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审限期间是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为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具体计算规则是:

  (1)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立案期限从接收起诉材料的次日起算。

  (2)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3)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由于民事案件范围广、种类多,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都不相同,有的案件需要专门性知识,如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的需要作大量的调查取证与核实证据工作,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案件,这就使得有的案件可能在六个月内不能及时审结。因此,《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同时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在延长的6个月内案件仍未审结,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二百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 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

·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

·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

·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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